根据《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17号)以及《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38号)文件要求,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承办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现将具体业务流程规定如下: 一、提交资料,审查受理 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新立探矿权 (1) 项目勘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封面应有申请矿权人及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公章,并有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其中纸质一式肆份,电子文档一份,采用CD/DVD盘刻录,需符合相关规范。 (2)探矿权立项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其中:省级财政项目,需提交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招拍挂项目,需提交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项目,需提交关联的采矿证。 (3)评审申请函一式一份、项目概况简表一式肆份。 (4)我馆出具的探矿权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工作程度核查报告(需先申请办理)。 2. 探矿权延续 (1)项目勘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封面应有申请矿权人及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公章,并有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其中纸质一式肆份,电子文档一份,采用CD/DVD盘刻录,需符合相关规范。 (2)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需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评审申请函一式一份、项目概况简表一式肆份。 3.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 (1)项目勘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封面应有申请矿权人及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公章,并有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其中纸质一式肆份,电子文档一份,采用CD/DVD盘刻录,需符合相关规范。 (2)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需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变更的文字说明(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 (4)评审申请函一式一份、项目概况简表一式肆份。 (5)申请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的,需我馆出具的探矿权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工作程度核查报告(需先申请办理)。 4.探矿权分立 (1)项目勘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封面应有申请矿权人及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公章,并有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其中纸质一式肆份,电子文档一份,采用CD/DVD盘刻录,需符合相关规范。 (2)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需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经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分立方案。 (4)评审申请函一式一份、项目概况简表一式肆份。 以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报表。否则退回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二、组织专家评审 按照有关程序抽取评审专家,每份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应包括组长、主审、成员等至少3人;评审专家到我馆领取评审方案。评审一般采用函审,每份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应包括组长、主审、成员等至少3人。专家组组长应在受理评审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退回修改、复核的时间)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签名后返回我馆。 三、出具评审意见 收到专家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我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将专家专家咨询(含评审)费转入评审专家个人帐号,申请人凭银行转帐回执到我馆领取评审意见书。我馆将评审意见书、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加盖骑缝章后交申请人(一式叁份)。对于专家提出修改的勘查实施方案,申请单位需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并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一式肆份送交我馆,由我馆交由评审组长出具复核意见后,我馆根据复核意见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二○一○年七月
联系电话、传真:020-87652115 郑志文 吴锦超 邮编:510080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更多信息可登陆广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WWW.GDI.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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