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档案材料,按机构、年代排列保管。
二、永久与长期、短期保管的档案,要分开目录、编号、排列保管。
三、档案柜(箱)要注明存放档案材料的类别、年代、案卷起止。
四、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发现可疑情况时,随时进行检查。
五、对发霉变质及残破的重要档案材料,在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六、销毁档案材料要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定,对确定必须销毁的档案材料,要列册登记,由厅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送指定纸厂监销。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七、利用档案者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保护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行擅自拆卷、抽页、划线、涂改,不得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得转借他人,否则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归还档案材料时,借阅人员应亲自将档案材料交还,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办理归还登记。 九、档案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交接清楚后,才能离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