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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为了便于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永久保存的文书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连同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一并向省档案馆移交,长期、短期保存的档案由厅档案馆保存。

二、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档案材料的需要,客观全面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国土管理事业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决议、决定、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颁发的重要文件,如指示、命令、决定、批复等。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各处室在办文过程中,根据以上的划分规定确定文件的保管期限。

5、会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移交、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厅成立鉴定小组。由有关业务处(室)的人员、厅办公室和档案部门共同组成,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定期保存的档案到期后若认为有保存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二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厅档案馆长期保存。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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