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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利用制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馆藏档案和资料,档案包括综合档案、专业档案(国土档案)、科技档案(测绘档案、地质档案)。资料主要有测绘成果资料和地质成果资料。为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档案的方式有查阅、借阅两种。一般应在档案馆进行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地质成果资料需凭归口单位专用公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综合档案一般只供厅机关、上级机关利用,厅机关查阅综合档案要进行查阅登记。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利用时,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查阅人员必须与介绍信上姓名相符。

四、查阅党内文件及人员、统计等方面的机密和重要档案资料,须经主观部门领导批准,才能办理借阅手续,并在阅文室查阅,不准把档案带出室外。

五、查阅重要档案材料(包括厅务、党组会议记录),需经厅主管领导批准。

六、查阅专业档案、科技档案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并须征得该类档案形成或档案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办理查阅手续。

    七、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确需借出时,须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与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时间。归还时要清点和检查,如发现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领导妥善处理。

    八、对批准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过校对无误后才予以加盖复制材料专用章,并注明案卷的全宗号,摘录机要材料的,要通过机要交通递送。

    九、利用档案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爱护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擅自折卷、抽页、划线、涂改,不得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得转借他人,否则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归还档案材料时,借阅人员应亲自将档案材料交还,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办理归还登记。

    十一、根据档案为社会服务的原则,适当收取档案利用费用。查阅、复印档案材料,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证明等,按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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