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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厅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包括本厅机关各处室在所有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本厅机关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厅合法权益,历史地反映本厅机关各个时期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本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厅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由厅办公室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第六条 厅档案馆受厅委托统一收集、整理、保管厅机关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机关处(室)要指定兼职干部负责本处(室)档案工作,并做好每年移交前的工作准备及借用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章 归档范围、分类
第八条 归档范围
(一)党、政、工、团档案:包括党群、文秘、外事、纪检、监察、审计、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后勤管理档案。
(二)财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统计、计划、土地税费、土地开发资金运用、计划财务管理档案。
(三)基建、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包括基建的依据性文件、权属凭证、初步设计到竣工的文件材料等;设备档案包括自制设备、外购设备、引进设备的有关材料等。
(四)土地管理档案:包括地籍管理、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检查等所形成的档案。
(五)科技档案:包括测绘科技档案、地质科技档案、土地科技档案等。
(六)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影碟等。
(七)测绘档案:测绘行政管理、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成果管理等所形成的档案。
(八)地质矿产资源管理档案:包括矿产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所形成的档案。
(九)地勘环境管理档案:包括探矿权管理、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勘查计划、规划等管理所形成的档案。
(十)执法监察档案:包括土地执法监察档案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档案。
第九条 本厅机关档案设十六大类,即:A、综合类;B、会计类;C、地籍管理类;D、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类;E、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类;F、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G、地产市场类;H、国土资源统计类;I、测绘管理类;K、特殊载体类;L、科研类;M、基建设备类;N、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类;O、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类;P、地质勘查管理类;Q、地质环境管理类。
第四章 档案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厅机关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凡反映本厅职能活动及历史面貌,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音像实物),均应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要求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文件材料要准确地反映本厅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和自然形成规律,严格区分保存价值。
案卷整理、编目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各门类档案整理
(一)党、政、工、团档案按年度、机构、问题分类整理,在文件形成的翌年第二季度,由主管处室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将本处室所产生的档案材料作初步分类组卷,开列目录清单,移交厅档案馆。
(二)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的会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在会计部门保存一年,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连同档案移交厅档案馆。
(三)基建档案按工程建筑用途、工程项目分类整理,由基建管理人员立卷,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并在翌年第二季度移交厅档案馆。
(四)设备档案按设备种类、型号分类整理,由设备购置引进者于设备投入使用后的翌年第二季度将购置安装和投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图纸整理立卷,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移交厅档案馆。
(五)科技档案按专题技术、科研课题分类整理,由项目负责人在课题完成后及时归档,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给厅档案馆。
(六)本厅土地管理、测绘管理各项专业性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由主办处室负责收集立卷。为保证专业档案的成套性,可采用临时立卷与项目完成后立卷相结合的方法,由项目主持部门于项目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并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厅档案馆。
(七)地矿类专业、采矿和地质勘查登记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收集立卷存档,储量登记和其他文件材料由主办处室收集立卷,翌年第二季度前移交厅档案馆。
(八)声像实物档案按载体分类整理,由产生相关文字材料的主管部门负责归档后上交厅办公室,于翌年第二季度统一移交厅档案馆。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和实物要有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及职务(职称)、内容、背景、摄录者、授予者。录像带还应有解说词。
第五章 档案保管、利用、移交
第十三条 本厅机关各处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除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外),交由厅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各处室可按规定办理调阅。各处室调阅本处室的归档档案,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可直接向档案馆调阅;调阅其他业务处室的归档档案,须征得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领导同意方可办理;调阅人事、党、工、团、纪检、监察、审计、会计等归档材料,应由相关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厅属单位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借阅本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到业务处室联系,业务处室审查同意后,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厅机关档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不允许外系统单位或个人借阅。
第十六条 厅档案馆对档案的进出、保管、利用进行登记统计,并向档案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建立档案计算机网络化检索管理系统,变手工检索为自动检索,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各类档案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和文件汇编等参考材料,以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由档案馆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室同意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对库房“八防”(防火、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防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各处室要定期向厅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厅档案馆要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的综合类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厅属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及时向厅档案馆移交应该移交的资料、档案,具体做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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