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特此公告。
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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