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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0]第9号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0-9-15 15:51:05

按照《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特此公告。


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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