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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核查工作程序(201007)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0-9-6 14:29:56

    根据《关于委托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地环)函[2006]1359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17号)以及《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38号)文件要求,凡探矿权新立或扩大勘查范围的,均需对勘查范围或扩大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进行核查,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该项工作,现将具体业务流程规定如下:

一、提交资料,审查受理

    查询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一份:

    1、探矿权立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其中:省级财政项目,需提交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招拍挂项目,需提交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项目,需提交关联的采矿证;扩大勘查范围的,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探矿权(变更)申请书

    要求提交探矿权申请人在省厅正式受理其探矿权申请时提交的探矿权(或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勘查范围地理位置坐标等内容。

以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退回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二、申请登记

    受理后,由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填写《探矿权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核查报告登记表》1~5栏,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方便以后联系。

三、缴费

    按本馆开具的事业单位统一收费通知单,到广东省内联网银行网点缴费,由银行开具统一发票。

四、查阅、研究分析有关资料及数据,出具核查报告

    受理、缴费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本馆组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对查询探矿权申请勘查范围内现有区域地质及矿产资料进行查阅,并利用全省地质资料图文数据库、储量登记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等相关数据库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最后出具核查报告。

 

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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